一、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二、市级示范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奖补申报流程
三、市级政策扶持
(一)建设补助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以上)建设养老击鼓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社区养老服务站按照每个2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平均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补助,根据建设规模大小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规模〔建筑面积在750㎡(含)~1200㎡〕予以每个150万元建设补助,B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200㎡(含)~1800㎡〕予以每个200万元建设补助,A类规模〔建筑面积在1800㎡(含)以上〕予以每个200+X(X=当年剩余资金÷A类规模数量)万元建设补助。具体奖补资金将根据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及当年资金预算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二)相关税费优惠
1.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设计的行政性收费要适当减免。
(三)运营扶持
1.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2.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3.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床位:人民币约72.4元/床/年。(我市范围内的城镇公办福利机构(指民政直属的福利院、福利中心、儿童院(儿童收养部)、康复医院、精神病院等)、已取得设立许可的乡镇敬老院和社会办养老机构)
(四)土地供应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时长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所明确的有关要求,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2.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参照《重庆市城乡共欧诺个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按照社会福利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适时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3.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时设计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4.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5.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划拨土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6.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